阳新新阳网 发表于 2021-5-19 14:39:05

阳新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切实保障国家、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5号),结合阳新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阳新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由港澳台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总体规划
第六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放管服”改革和阳新县辖区近两年内的交通、通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章具体规划
第七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1. 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2. 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标准):   
(一)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能在勘查图中明确经营场所和住所的区域划分;
(二) 新增卷烟零售点四周通行距离标准为:县城区各居委会街道不少于100米;乡镇政府、集镇主街道不少于80米;全县所有行政村(自然村)按常住人口每2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相邻店与店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三)城区、乡镇居民小区内,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10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下特定场所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新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独立候车厅内,以及高速公路独立服务区内,按一站一证进行布局;
(二)旅游景区以售票站进站口为参照标准,售票站进站口内(包括景点内)为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且不违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设置零售点,进站口以外区域参照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三)部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按一址一证进行布局;大型厂矿、企业、建筑工期2年以上等对内经营的场所,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区内营业面积在800㎡以上、乡镇内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的中大型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城乡居民区、商业区便利店、烟酒店等新型终端户,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且终端建设形象好,具备2节地柜、3节背柜、1节收银台,有自选货架、消费体验区,电脑宽带上线云POS实施全商品管理,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按照零售点间距(户数)50%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区、县级城管部门占道经营书面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书面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二) 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独立的(包括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范围无法明确划分开的);
(三) 生产经营化肥、农药、水泥、石灰膏、油漆、润滑油、化学产品等有毒有害、易挥发、泄露物质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从事经营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易挥发、泄露物质(如家禽屠宰、牲畜饲养)等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危害烟草制品卫生安全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四) 经营场所在幼儿园、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周围50米以内的(出入口距离指通行距离);
(五)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六)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七) 利用自动售货柜(机)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 申请办理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申请对象(条件)按照规定布局间距限制标准的80%执行:
(一)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城乡特困供养户、见义勇为等人员,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经营人必须是其本人;
(二)因道路规划、棚改拆迁、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一)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二)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经营户转企业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三)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书面确认,当事人必须签字。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十六条经营门店间距离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短距离计算。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应遵照交通规则执行,即以申请人的经营门店距离测量开始,经马路斑马线至对面经营门店距离计算;马路无双黄线和护栏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是指从学校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符合合理化布局规划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公、私立幼儿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少于”、“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由阳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阳新县烟草专卖局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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