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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盛祥旭在先后担任阳新县副县长、县政协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拆迁、调整规划方案、工程招标、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82556元、港币6000元、美金3000元(共折合人民币约290.8万余元)。
通过帮他人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盛祥旭从中受贿17笔:收受阳新县跨街电子显示屏工程承接商程某1.8万元;帮阳新县供电公司路灯所拨付工程款,收取所长感谢费1.4万元;收受阳新县现代城房地产项目开发商童某财物4.3万元;收受阳新县兴国大道下段箱函工程承接商人朱某1万元;收受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施某人民币6万、美金3000元;收受阳新县建业建筑公司经理梅某4000元;收受阳新县兴国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1万元;收受阳新县城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施工感谢费1万元;收受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公司阳新分公司股东董某1万元;收受阳新县市政公司经理李某1.5万元;收受阳新县鑫荣佳苑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吴某1万元;收受广东惠州市岗芳实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欧某人民币13.4万元、港币6000元;收受阳新县恩波堤路工程承接商程某1万元;收受阳新县天茂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潘某1.5万元;收受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姜某财70.4152万元;收受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杨某财物25.9404万元,其中未遂6万元;收受阳新军垦农场土地整理项目承接商易某现金25.6万元。
下陆区法院认为,盛祥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651404元、港币6000元、奥运黄金鸟巢纪念品一个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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