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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求助] 张琦:浅析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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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9: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时间:2011-12-16 16:15:00作者:张琦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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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送达被害人外,一般不予送达,这不仅影响了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提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刑事判决书应一律送达被害人,理由如下:
  一、法律明文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害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2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告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书送达的范围必然包括被害人。
  二、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是被害人行使抗诉请求权的必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如果行使判决书没有送达或没有及时送达,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就无从体现,该法律条文就形同虚设,被害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所以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仅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抗诉请求权的必然,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终体现。
  三、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有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途径除内部相互监督外,更应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量,而这种监督并不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更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公正的推进。目前,我国广大基层法院判决宣告的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监督的力度。落实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扩大了对司法公正的监督范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四、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只能够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如果这种请求权因未告知而得不到行使或因未及时告知,超过提请抗诉的期限。而检察机关更多地是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追究犯罪,而被害人代表的是个人自身的利益,两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有时还会产生冲突。这不但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错过提请抗诉这一阶段,被害人只得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比如上访、聚众维权等。这既浪费了社会成本也降低了司法效率,更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从而,刑事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陕西省凤翔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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