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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追踪] 新房即将交纳水电开户费的朋友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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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9: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本帖最后由 双创视野 于 2012-8-31 15:23 编辑

辛辛苦苦攒下一点钱,东拼西凑算是交纳了新房的首付。房子还未装修,开发商便开始催促你缴纳高额的"水电开户费",您觉得这个费用合理合法么?这些如果您正在经历请速度与我联系。QQ群:107425853
发表于 2012-8-16 20: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不合理,我还是交了。
发表于 2012-8-16 2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开尼玛个笔的户,全世界有这么傻笔的收费?
要白出几千大洋才能消费你的水电的资格。这就是垄断的霸道。
不论哪个行业,无不是为抢客户资源而努力提升相关的配套服务质量,
就国内体质这种几吧事情多
发表于 2012-8-16 20: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
一日不打破这种垄断性的管制,民众就永没可能获得其应有的公权
1.jpg
发表于 2012-8-16 21: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除非TG垮台,否则你们老老实实交吧!
发表于 2012-8-16 21: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上说的极是
发表于 2012-8-17 12: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这就是垄断行业,就像以前用手机号要钱买一个道理,现在有了竞争不但不要钱了反而送话费了。
发表于 2012-8-17 13: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水电开户到底多少钱啊?有没有个统一标准,,  我朋友水电开户1700的(金三角,拖人情的价位),没有熟人2400,2300的(现代城)有的2800,  3800(时代广场)的, 什么价位都有,坑爹啊!希望媒体关注下,帮百姓办点事,问个水落石出出来,
发表于 2012-8-17 14: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阳新就是这样,什么事都讲潜规则,没有明码标价。
发表于 2012-8-17 14: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除了工业用电需要开户(在阳新之前做生意要专用电,专门交钱开户)
生活用电是民生基本保障,是没有开户费这一说的~遭遇这种情况建议查一下是物业收还是电力局收,是物业收的话就去政府部门举报一下~若是供电局收,往上举报是没什么用的~~~现在出事都要往大了闹,舆论和网民的力量引起上级的注意~来管这个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2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帖最后由 双创视野 于 2012-8-17 21:42 编辑

据了解,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第585号文件),已明确取消了水、电安装费等项收费项目,将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统一并入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水电表费用应该计入房地产的建设成本,归入房价。

《湖北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湖北省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第 八条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不得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因为这些费用均已经纳入房价之中,属于房屋配套设施。
尽管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已列出要另外收费,但是 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这违反了《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并且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签定相关协议,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显示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格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和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接受强制性服务。凡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征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当地收费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代收代征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


  三、实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隶属关系分别公布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级公布的收费项目应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在实行公布制度后,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开发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不得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四、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该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五、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


  六、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革公用事业收费及价格体系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1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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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的通知

                急 计价检[1997]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乱收费屡禁不止,个别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建设项目收费过多、过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助长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蔓延的重要原因。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布取消了48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收费,并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做出部署。为确保政令畅通,推动《通知》规定的各项治乱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国家计委、监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是,所有涉及向建设项目收费(包括保证金、押金等)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996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5年。
  检查重点是,建设系统和土地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收费。为了有利于建设项目收费的整顿、检查、建设、土地管理的系统的非建设项目收费,也一并列为检查内容。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㈠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以及历次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一)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名单由各地在转发本通知时附列)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㈢有无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
  ㈣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支解收费、重复收费。
  ㈤有无将行政机关职现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㈥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省提供规定内容的服务。
  ㈦收费部门和单位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㈧有无未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
  三、检查目标
  检查工作应达到的目标是: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切实做到一律停止;不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拜访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促进收费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检查方法
  ㈠自查自纠和投诉举报相结合。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自查表,不得隐瞒不报。在自查中查出的乱收费,要立即纠正,同时要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主动深入被收费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掌握乱收费的单位、项目、标准等第一手材料,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投诉。
  ㈡本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检查工作采取以本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为辅。下查一级可采取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组织联合办案的形式进行。国家计委、监察部将选择若干地区组织联合办案。
  ㈢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在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办法检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重点检查对象,举报和投诉案件,要全部进行检查。
  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加检查,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和披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要重点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案例进行曝光,公开处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震慑乱收费行为。监察机关参加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五、检查处理的原则
  检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案件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㈠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后,能立即停止收费的。
  2、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收费单位自查出的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后,能做到立即停止收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3、收费单位自查出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办法等行为,能做到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㈡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后,收费单位继续收费,特别是开展检查时还继续收费的。
  2、在自查阶段不查不报、不通知被收费单位,继续执行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和自行扩大的收费范围的。
  3、在《通知》下达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继续设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等重大收费项目,或按规定程序已设置该类收费项目的地区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报,无故拒交、迟交自查登记表,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5、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
  6、其它严重乱收费行为。
  六、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监察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实施。
  检查工作分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检查结果验收阶段。自查阶段为199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检查结果验收阶段为199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省级物价部门应对本地区的检查结果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组织力量选择若干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期间,国家计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
  七、建章建制
  各地在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抓紧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巩固整顿检查建设项目收费的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社会公布之前一个月,各地应当按规定将上述公布事项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经认定没有异议后,方可正式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收费负担卡或商品房建设项目收费监审制度等。要落实好代收代缴建设项目收费审核制度。以增强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
  八、检查工作的要求
  ㈠各地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行动,研究部署检查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㈡鉴于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㈢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在1997年9月20 日之前向国家计委报送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以及典型案例(其中建设系统、土地管理系统各要有2个以上案例)。
  建设项目乱收费能否得到有效的整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抓出成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努力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附件:一、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二、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㈠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土地上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㈢电力部门的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
  ㈣公安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费
  ㈥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㈦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㈧劳动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㈨审计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㈩统计部门的商品房统计费。
  (十一)民政部的地名申请费。
  (十二)教育部门的教育配套费。
  (十三)体育部门的设施配套费。
  (十四)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3〗173号文件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的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 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21: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省物价局明文规定,水电开户费包含在房价里,不另行收费。
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问题,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165号)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鄂价检规[2011]36号)已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1、2011年5月20日以前销售的商品房,执行鄂价房服[2005]165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2、2011年5月20日以后销售的商品房,执行鄂价检规[2011]36号文件。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请刚刚缴纳或即将准备缴纳商品房水电开户费的朋友速速加我QQ,积聚我们百姓的呼声与力量。。。谢谢!!
发表于 2012-8-18 00: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
{:soso_e119:}
发表于 2012-8-18 08: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管这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11: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
迪奥 发表于 2012-8-18 08:58
楼主 管这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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