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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殴、辱骂、脱内衣、强制钻裤裆、脸上涂写、弹烟头烫、录制视频…….一起令人心疼的校园欺凌事件在阳新上演。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
原来, 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女,2000年2月13日出生)因不满余某(未成年在校学生)向老师告自己喜欢的人汪某某的状,就邀约陈某(女,1999年5月3日出生)、谢某某(女,1999年9月14日出生)、曾某某(女,1999年3月3日出生)等9名女性殴打余某。当日下午,卢某某等人来到余某所在读的实验中学教室内将余某强行带至阳新县莲花湖公园一空地处。事后,卢某某、陈某、曾某某、谢某某等人在该公园空地处对余某实施群殴、辱骂、脱内衣、强制钻裤裆、脸上涂画、弹烟头烫等行为,致使余某某身体上受伤,精神上受刺激。
检察官的纠结
阳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该起案件过程中陷入纠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应当教育、感化、挽救,从轻处罚是正道,但未成年被害人需要呵护,校园安全要维护,这是王道。手心手背都是肉,如何抉择。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沟通、洽谈,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鞠躬道歉,犯罪嫌疑人得到了谅解。为此,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卢某某、陈某,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基本平息,检察官们的激烈讨论还在进行:
检察官A
“这4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恶劣,犯罪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不然,难以给社会一个交代,还校园一片宁静。”
检察官B
“这些校园欺凌案,给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在校园里起到了很坏的影响,在宽容未成年人的同时也不能纵容此类犯罪行为,应还校园一个清净。”
检察官C
“我表示同意,对6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们已按法律规定给予了宽容处理,对这4名行为积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鉴于他们主观恶意较大,手段较恶劣,影响较坏,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该院未检办讨论后认为,卢某某、陈某、曾某某、谢某某随意殴打、辱骂未成年在校学生,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身体和心灵上色双重创伤,对校园带来了恶劣影响,社会影响较坏。为此,2017年3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4人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原则,积极构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体系,既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利,同时也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为了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该院办案预防两手抓,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通过在全县各院校开展法制讲座、发放法制宣传单等活动,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带进校园,更好地教育、保护、挽救未成年人。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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