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h0222 于 2017-9-3 17:16 编辑
我是樊后义,地地道道的农民,家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用录村田家畈组,多年前,组里土地已被剥夺光,已经失去了生存之本。苦于自己是个地道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技术没手艺,靠卖苦力为生,时常也是入不敷出。2005年,从别人手中接手承包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城东新区石震村明福可组38亩鱼塘,当时还给对方转让费2万元,并与当时石震村明福可组组长明廷伟签了一份简易合同(落款连日期都没有),所以事后,2008年,经双方协定,我又与石震村明福可组组长明廷伟签了一份新合同,合同内容有两点改动,其他都维持原样,落款也写了日期,更加完善。改动的两点是:①、承包金从次年的3月份交清变更为当年的12月30日前交清;②、承包期限改为15年,即由原来的截止日期2017年4月8日变更为2023年4月8日。 今年初石震村明福可组现任组长明安海私自把鱼塘租给别人,并开铲车对堤坝进行挖掘,给本人造成重大损失。后经过石震村村委会调解无果,迫于无奈,只好与之对簿公堂,寻求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折腾了三、四个月,花了一万多元的评估鉴定费、诉讼费和律师费后,等来的竟然是败诉。而败诉的理由是:2008年11月20日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而无效。 好家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首先看2008年合同改变的两点,①、承包金从次年的3月份交清变更为当年的12月30日前交清。这一点对于我而言简直是釜底抽薪,每年所有投资全部砸进鱼塘,而12月30日这个时候鱼还没有卖,而不得不四处借钱交租。②、承包期限改为15年,即由原来的截止日期2017年4月8日变更为2023年4月8日。这一点,如按现在对方违约状况,简直就是让我破产。评估公司对鱼塘基础设施评估42800元,实际远远不止这个数目,因为评估公司对堤坝挖掘等这些工程性项目不能做任何评估。而堤坝挖掘等恰恰又是最花钱的一项,这些年的这方面的投入最低在10万以上。以鱼塘现在的状况,七、八年之内几乎不需要任何基础性的投资。如按2005年的合同(2017年4月8日到期),至少之前5年的很多投资我不会投入,这几年我所有的投资规划都是按2008年的合同(2023年4月8日到期)来实施的。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2008年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对方集体利益,而是对我不利,对方违约,实质上是用2008年的合同骗取我对鱼塘至少6年的基础投资。 法律讲证据,我复印了本案的相关资料,清了很多专业人士审阅,无一例外,都认为本案漏洞百出,证据不足。本案判决的唯一理由:2008年11月20日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而无效。而所有卷宗材料中都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进行佐证。而唯一被对方认为证据的事情竟然是:2005年我请了石震村明福可组组长及部分村民吃了一顿饭,而2008年没有请他们吃饭。荒唐至极,请问法官大人,难不成你平时办案都是吃饭喝酒解决的?2008年11月20日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而无效。好一个“恶意串通”,好一个 “损害集体利益”,给我扣个屎盆子由于心虚也只能说是“可能性较大”。以此类推,法官大人,我是不是也可以说:本次判决,法官与被告恶意串通权钱交易可能性较大而推断某某某行贿受贿呢?我相信不会,因为法官头顶国徽,代表的是法律的尊严,传递的是正义和公平。 作为最底层的农民,为了讨生活,我几乎是拿命在拼。尽管艰难,我仍然把女儿培养大学毕业,义无反顾的把儿子送到部队,保家卫国。前年房子成了危房,重新建了新房,借债20来万。女儿大学毕业不久现在勉强自保。儿子部队转业不久,由于最好的青春献给了祖国,现在才重头开始学习技艺,仍需家里负担。现在一纸荒唐的判决让我彻底破产,旧债新账压得我喘不过气来,而现在所有的投资相当于全部打了水漂,这成了压垮我这个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此我恭请有志之士为我做主,专业人士可去法院查阅卷宗,还我公道,给我留条活路!如若不然,去省里,去北京我也义无反顾的去申诉到底,因为我已经没有退路。 (由于原告文化有限,请人代笔。农民难啊,望能得到善待!)判决书附后
补充内容 (2017-9-3 22:43):
第二段中没有对堤坝进行挖掘,只是单方违约,特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