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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案情求助] 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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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4: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申请人:吴灿,女,200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三组。(系吴竹之女)
法定代理人:吴丰福,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竹之父)
申请人:吴丰福,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竹之父)
申请人:石细花,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竹之母)
申请人:吴远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死者吴子俊之父、申请人吴丰福、石细花之子)
申请人:陈海霞,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子俊之母)
被申请人:柯尊明(又名柯海生),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个体运输户,住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木港村章门组。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对阳新县人民法院(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驾驶鄂J42289号中型货车由阳新往富池镇方向行驶,在16时40分车行至陶港碧庄村三组路段时,遇申请人亲属吴竹、吴子俊横过马路,被申请人未注意安全及采取措施不当,将吴竹、吴子俊当场撞死。经阳新县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对此判决结果,申请人等均表示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死亡两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责任程度、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被申请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量刑的起点及基准刑应当相应提高。虽然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有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也致于必然的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况且,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对申请人家属态度冷漠,连基本的丧葬费用都不肯出。但这并不表示其无赔偿能力,在交警部门组织的多次调解活动中,被申请人及其家属就提出要一次性少赔偿,否则一分钱不赔偿。
申请人于2010年9月20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尔后在2010年12月7日作(2010)阳民兴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赔偿409512元,但这一张白纸无论如何也不能和两条人命相比吧?因此,无论是基于被申请人的责任程度、造成的损失数额及死亡人数,还是基于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的冷漠态度,都应当对被申请人予以从重处罚。然而,阳新县人民法院(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的畸轻量刑判决,却让申请人看到了对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人的放纵。因此,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恳请人民检察院能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不公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吴远建 吴丰福
2011年3月4日
发表于 2011-5-17 17: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
这个发上来也没什么用吧。。给法院的文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07: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找过阳新法院和检察院,不作为。只有向社会求助!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07: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阳新县人民法院的所谓的刑事判决书
更多图片 小图 大图
组图打开中,请稍候......
发表于 2011-6-14 08: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
看过,一声叹息!
发表于 2011-6-27 09: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
你好,你可以联系我。阳新县人民法院这种执行效率确实是危害阳新县公共社会平衡大问题。我们可以去揭露。
闻新卫的妻子拿着判决书,一脸悲伤
  东楚网消息(东楚晚报)(记者 贺介飞 文/摄)2003年底,阳新县半壁山农场的闻新卫在帮别人家盖机瓦时,不慎摔下,21天后不治身亡。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包工头和屋主赔偿男子闻新卫家人共97845元,并于2005年下达了判决书。
  然而,6年过去了,赔偿金分文未到位。这个不幸的家庭,女儿精神受刺激放弃了中考,儿子也变得自闭、厌学。闻新卫的妻子则心力交瘁,向阳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果。
  男子三楼摔下  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12月29日,阳新县半壁山农场41岁的农民闻新卫被包工头毛某雇请,为阳新县富池镇居民柯某家盖房子。
  2004年3月13日下午,闻新卫在盖机瓦时,不慎从三楼屋顶摔到地面,造成重伤。大家赶紧将其送到富池镇卫生院抢救,在该院治疗8天后,又转到阳新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过重,于2004年4月3日死亡。
  丈夫走了,妻子张淑华当时40岁,17岁的女儿闻敏在读初三,15岁的儿子闻其文读初一。
  法院判决  责任方赔偿97845元
  家人将闻新卫安葬后,便找到屋主柯某商谈赔偿。后因协商不成,张淑华于2004年4月11日向阳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04年5月12日,阳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屋主柯某赔付闻新卫家属64220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承担闻新卫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11957元。
  柯某认为自己私宅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给毛某承建,毛某与闻新卫形成雇佣关系,因此不服仲裁,将张淑华及一对儿女、包工头毛某告上法庭。
  2004年6月29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3月8日下达判决书,闻新卫发生医疗费18167元、丧葬费4985元、死亡赔偿金73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210元,余款97845元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由毛某负责赔偿给闻新卫家属。柯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女儿放弃中考  儿子自闭厌学
  2004年6月20日,成绩优异的闻敏最终放弃中考。
  自从父亲走后,这个平日乖巧、懂事的女孩变得沉默寡言。父亲的离世,让闻敏难以接受。
  看到女儿这样,张淑华只能默默流泪。“我知道,女儿最喜欢她爸爸!”张淑华提及过去,不禁泪流满面。
  2004年4月至2005年初,闻敏基本上将自己关在房间不出门,情绪发作就摔东西、大声哭笑、骂人。
  15岁的儿子闻其文,也变得自卑、自闭、厌学,甚至逃学。
  闻新卫在医院治疗共花费了18167元,治疗期间,包工头毛某支付了1600元,屋主柯某支付4610元,其余11957元均为闻新卫家属支付。单就当年为丈夫治疗,张淑华家就背负了8000余元的债。
  为还债,张淑华除了种7亩田地外,还趁农闲,给人打零工、拉板车、做清洁工。因过度操劳,本身有心脏病的她又患上胃病、子宫肌瘤等疾病。
  判决已六年  赔偿金仍未到位
  6月16日,记者带着张淑华找到阳新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称,该案已于2009年在清理执行结案积案时,被终止执行。
  17日,记者联系上包工头毛某的妻子熊某,熊某称,丈夫一直在外打工,一家5口人只有2间平房,家里十分困难。记者试图与柯某取得联系,但未果。
  记者还联系上张淑华当年的代理人黄朝军,他告诉记者,法院判决后,张淑华一方当年办理了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手续。
  17日——20日,记者多次找到阳新县人民法院,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王宝国告诉记者,2005年5月份开始,他们曾几次找到毛某、柯某强制执行,甚至将柯某拘留15日,但因种种原因,执行未能如愿。
  “申请恢复案件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赔偿方有偿还或作抵押的能力。”王宝国称,张淑华本人可以写一份恢复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带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到位
致使申请执行人家庭被逼入绝境的情况反映
呈送:中央、省、市、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国家、省、市、县信访局,最高法及省高法、黄石市中院、阳新县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张淑华,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半壁山农场财贸路108号,联系电话:18858179003

控告人闻敏(系张淑华女儿),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半壁山农场财贸路108,联系电话:(同上)

控告人闻文(系张淑华儿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半壁山农场财贸路108号,联系电话:(同上)

受害人闻新卫(系张淑华的丈夫),2004年4月3日因工伤抢救无效身亡,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生前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半壁山农场财贸路108号。

被控告人毛仕忠(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包工头,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半壁山农场。

被控告人柯卫国(民事案件的连带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木工,住阳新县富池镇。

被控告人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星河,职务:院长

被控告人陈某某,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

丈夫因为工伤死了,女儿放弃中考,张淑华还动过手术,法院执行这么难,对于张淑华来说,简直是屋漏偏逢连阴雨。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13日12时许,毛仕忠、闻新卫、许文忠在屋顶盖瓦过程中,因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闻新卫不慎从三楼摔下经过22天抢救无效致其身亡。2004年3月13日起至2004年4月4日止。受害人闻新卫在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18617.00元,丧葬费4985.00元,死亡赔偿金73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0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210.00元,余款97845.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毛仕忠赔偿给张淑华、闻敏、闻文。柯卫国付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六年之久,但是,被控告人毛仕忠、柯卫国至今也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被控告人毛仕忠、柯卫国有财产不履行判决
的义务,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严重不够 。

失夫之痛,如同晴天霹雳,像尖刀一样深深刺在我、儿子、女儿和家人心中,莫大的痛苦、突然的灾难摧残着我们的心。我几次申请强制执行无果昏死过去,经救治才苟延残喘着活下来,看着丈夫的遗像想起昔日的生活情景,我们全家悲痛万分,终日以泪洗面。但是,被控告人毛仕忠灭绝人性,我丈夫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共计18167.00元,毛仕忠没有上门慰问,也没有来看望我们,如此麻木不仁真实蛇蝎心肠。(2004)阳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一经生效,我就向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2011年春节前后,被控告人毛仕忠有钱不用于执行,而是用于其房屋防盗门装修,购置大家用电器。他家有一栋二层砖混结构、装修完备的楼房,环境舒适,其家庭经济收入可观,为何他可以不履行法律义务呢?

三、祸不单行。
闻新卫妻子张淑华因悲痛过度,加上法院执行不力,气愤郁结,突患子宫肌瘤,心脏病、高血压使家庭雪上加霜,闻新卫女儿闻敏实力可达一中分数线被迫从半壁山中学中考之际辍学。当时有很多老师、同学以家访形式劝导闻敏中考,可是闻敏还是迫于强大经济压力不得不放弃。
2011年1月29日,我——张淑华在无奈之下,带着方才
回家的儿子闻文到毛仕忠追讨未被执行下来款项。毛仕忠当时一家都在,毛仕忠拒不承认民事判决。毛仕忠的儿子毛关平对我们母子强加威胁要哄我们走。并说:“不走的话他就叫人过来打我们”。

2011年1月30日,闻新卫妻子和儿子前往富池柯卫国家,当时他不在家。我们辗转反侧打听才找到他丈母娘家,闻新卫妻子和儿子不仅是追讨无果。而且受到他们柯家人一大批人的威胁,还要拖着闻新卫的儿子走。闻新卫儿子在失去父亲的强烈痛苦之下,看到追讨无门。当时精神崩溃,寒冷的冬天脱掉全部的衣服下跪自残长达一个多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但是阳新县人民法院没有认真执行。案件执行工作有近七年时间了,到目前为止,本案的执行工作竟然没有任何进展,阳新人民法院也从来没有书面告知执行进展情况。最高院网站上没有到查到关于此案被执行人任何信息,怀疑阳新县人民法院七年没有将此案递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瞒报、漏报之嫌。

    可怜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不是那执行的款项未下达。而是一个事件引起重大后果背后一个家庭的整体瓦解。这样的处理结果怎么能够死着的人安心,活着的人舒心。
    先从张淑华说起,她是一个为人老实、本分的人。像她这样的身体至今还面朝黄土背朝天劳作七亩农田,干过农场清洁工,给村民打零工。她现在落魄到这个情况都会给予乞丐食物施舍。她现在患有诸多病症家里的药品不断。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事后后遗症。
    闻敏一直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半壁山中学的老师都对她有深刻的印象。无论是班主任朱东文老师,还是教语文王能力老师。闻敏当时实力考上重点一中是没有问题的,出于社会压力、家庭压力。被迫一个可造之才就变成重压力下的垫脚石。现在的她看起来好无助和精神恍惚。
    闻文当时上初一,也给他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重重的阴影。
     
    到底是谁的错,是社会的救助体系不完全?还是本事件的潜规则。难道善良的人都是这样无助吗?出于社会道义,政府就不能够给予这种支离破碎的家庭一点小小慰问和支持吗?难道这对于我们的政府来说处理这件执行款项十分困难吗?难道一定需要他们这些落魄的人层层汇报、费劲心血来处理吗?当让他们也会保留这一权利的可能性。

四、我们的几点请求
(一)请求最高院国家各级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此案件执行进展。

(二)请求最高法及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强制被执行人毛仕忠、柯卫国立即履行(2004)阳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97845.00元。由于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超过七年没有执行到一分钱,请求提级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请求阳新县人民法院赔偿因其怠于执行导致控告人闻敏中考辍学、闻敏失学的前途不可预测损失三十余万元。

(四)请求最高法及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毛仕忠、柯卫国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拘留、罚款,媒体曝光,列入银行征信系统,要求其申报一年内的收入、财产情况等各项执行措施。

(五)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控告人:张淑华  闻敏  闻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方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半壁山农场财贸路108

联系电话:18858179003 闻文

希望相关部门给受害者一个公道。我也会联系发帖者,免费给予法律援助。在我十几年法律从业生涯中,都没有遇到这个丧尽天良的事情。希望各大媒体介入将法院执行不利事件检查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10: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怎样联系你?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1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
肇事者获刑不赔钱  保险公司称近期才收到判决书(2011-01-27 13:14:25)
标签: 杂谈  
                       肇事者获刑不赔钱  保险公司称近期才收到判决书

                          阳新县两人车祸身亡赔偿无果反欠2万元

本报讯(记者 楚月)“我妹妹和侄儿都死亡5个多月了,可我至今没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款,反而倒欠交警的两万元安葬费。”昨日下午,黄石阳新县的吴先生和弟弟找到记者,说亲人被撞身亡后,法院判赔的赔偿款至今一分都没拿到,反而欠交警垫付的2万元安葬费,今年连年都过不好。

去年8月27日,肇事者柯某驾驶一辆驾驶机件不合格的中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在行至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三组某路段时,柯某面对行人过马路而不避让,致使吴先生35岁的妹妹和3岁的侄儿当场被撞身亡。

后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由柯某负全部责任,受害者无过错。

柯某在肇事前已经给车辆投保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吴先生的妹妹和侄儿作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柯某赔偿。

阳新法院去年11月开始对此案进行审理,于去年12月19日判处柯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赔偿受害者家属40余万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家属共计25万余元。

吴先生说:“我知道柯某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但也不能一分钱不赔啊?而保险公司也不赔钱,还想上诉,可现在上诉期已过,判决书已经生效了啊。”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的一袁姓负责人,他称,责任在法院,他们这个月19号才收到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并不是不履行赔款责任。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我们将从19号算起,15天的上诉期内我们如果不上诉就按判决赔钱。”而阳新县法院兴国法庭负责人表示,他们已于去年12月10日用邮政快递寄出了判决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1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吴远定 性别  男  手机  13456078125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农民  年龄   邮箱  wyd1971@sohu.com  固定电话   
来信人地址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三组

收信单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访目的 求决  发生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公开意愿 同意  写信时间 2011-04-15 16:28:43  递交渠道 湖北省信访局局长信箱  
标题  判决不公申请省高院再审
内容 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吴灿,女,200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三组。(系吴竹之女)
法定代理人:吴丰福,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竹之父)
申请人:吴丰福,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竹之父)
申请人:石细花,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竹之母)
申请人:吴远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死者吴子俊之父、申请人吴丰福、石细花之子)
申请人:陈海霞,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死者吴子俊之母)
被申请人:柯尊明(又名柯海生),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个体运输户,住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木港村章门组。
申请事项
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阳新县人民法院(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不公再审。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驾驶鄂J42289号中型货车由阳新往富池镇方向行驶,在16时40分车行至陶港碧庄村三组路段时,遇申请人亲属吴竹、吴子俊横过马路,被申请人未注意安全及采取措施不当,将吴竹、吴子俊当场撞死。经阳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对此判决结果,申请人等均表示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死亡两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责任程度、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被申请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量刑的起点及基准刑应当相应提高。虽然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有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也致于必然的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况且,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对申请人家属态度冷漠,连基本的丧葬费用都不肯出。但这并不表示其无赔偿能力,在交通警察组织的多次调解活动中,被申请人及其家属就提出要一次性少赔偿,否则一分钱不赔偿。迫与无奈,两死者的安葬费用是阳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的。
申请人于2010年9月20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尔后在2010年12月7日作(2010)阳民兴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赔偿409512元,由于被申请人被判刑,其家属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一分钱也不肯出。到今日为止,柯尊明个人没有赔付给我们一分钱,这一张白纸无论如何也不能和两条人命相比吧?因此,无论是基于被申请人的责任程度、造成的损失数额及死亡人数,还是基于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的冷漠态度,都应当对被申请人予以从重处罚。然而,阳新县人民法院(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的畸轻量刑判决,却让申请人看到了对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人的放纵。因此,申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能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不公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远定 吴远建


2011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1-04-18 11:38)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1-04-18 17:19)  
3  吴远定: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畸轻,民事赔偿40余万元一分未兑付问题。拟将你的网信对民事部分转交督办执行,刑事部分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1年4月20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1-04-20 11:11)  
4  吴远定投诉案已于2011年5月18日转交黄石中院办理。
2011年5月19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1-05-19 09:51)  




这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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