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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新县院监督相关机关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黄某收监执行,这是该院继去年监督一名异地判处监外执行罪犯吕某收监执行后的又一起跨省监督案件。
黄某,女,33岁,汉族,初中文化,阳新县人,2016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9日因黄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将罪犯黄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经查,黄某于2016年11月27日在黄石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后一直在家休养。
阳新县院在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黄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遂根据相关规定向社区矫正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社区矫正部门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将罪犯黄某收监执行的建议。随后,该县社区矫正部门先后两次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同时,阳新县院积极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督促该法院尽快作出决定。2017年4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阳新县院与社区矫正部门坚持做思想工作,经多次沟通与法律宣讲,黄某于2017年5月9日归案,一名逃避半年之久的监外执行罪犯终于收监执行。目前,罪犯黄某已送监狱执行刑罚。
(来源:楚天时报/选稿人: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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