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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生恋”血案中的爱情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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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20: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最新出版的《三联生活周刊》介绍,贵州师生恋中的犯罪嫌疑人孟超因为故意杀害他的同学何小厉,被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原告上诉后维持原判,现在案件正处于死刑复核阶段。尽管孟家到受害者家里下跪求情,并多次送安慰金表示对受害者家属受伤的家属,但一直得不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他们请求法院尽快执行对孟超的死刑判决,以告慰何小厉的在天之灵。
这起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悲剧,恋情中的三方都是受害者。两个风华正茂的高中生和他们的高中班主任发生畸恋,现在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死亡,一人已经人间蒸发,我真的不想再去批评三者在这其中的错误,因为他们现在的处境值得同情,但在这个事件背后所引发出的“师生恋”中道德,伦理和爱情的错位却值得我们深思。
似乎在人们眼中,“师生恋”是一件浪漫的事。它穿破了年龄上的局限,道德上的谴责和伦理上的束缚,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情”字。杨振宁与翁帆的爱情,袁隆平和他夫人的爱情等一些名人的“师生恋”并没有得到人们过多的道德谴责,反而是更多的祝福给他们。或许有人会说,因为他们是名人,都有过经天纬地之功就可以放过道德上谴责。错,并未是如此。爱情是一件伟大的事情,它与孝道,自由并列并不为过。每个人都有去追求幸福的机会,所谓年龄的局限,道德的谴责,伦理的束缚与爱情相比,这些真的算不得什么。老师,学生也是凡人,有了感情,追求喜欢的人,难道这也有错?问题是要看清楚当时双方的身份是怎样的。两者间有师生感情正常,若在学生期间产生爱情就大错特错了。
首先,双方身份的差异,限制了爱情的成长。一方是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学习为主要矛盾;另一方是教书的老师,以教书育人为重。或者说两者间原本根本不会交集的生活空间,却硬生生被“爱”所迷惑,那就真的太不应该了。从初中到现在大学,大人们总是会对子女说现在不要谈恋爱之类的,要以学习知识为重,那种事情以后自然会有的,感觉小孩子们对爱情来得迫不及待。笔者以为,学生只要学习能做好,有空余时间谈恋爱不应该批评。但是,在这起血案中的两个学生真的学习好了吗?据媒体的报道,两人的成绩与老师好上后成绩有不同程度的落后,看来还是感情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另外,老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与所受教育对象有感情,甚至是爱情,这也是人之常情,毕竟每个人都是有感情的,尤其是对于一个婚姻不幸福的中年女人来说。对于“教书育人”这个概念,笔者以为这不仅仅包括书本上的课堂知识,还有生活上,社会中如何为人做事。这起师生恋中的老师为了性欲可以将受伸向自己的学生,纵然是自由的爱情理论还是道德伦理到亦不能容忍。笔者一直谴责婚前性行为,此类不伦不类的性,理应得到更多的谴责。
其次,从三者年龄上分析,学生是未成年人,老师是成年人。所以,老师在爱情中处于强势地位,而未成年人在爱情中处于弱势地位。三者地位上的不平等,很难保证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教唆挑拨。现在在案件审判中,被告律师提出在整个事件中,老师曾经在给被告的短信中有过暗示杀害死者,但被法院驳回。笔者认为,这起血案中的女老师不但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在刑事方面也应该受到制裁。我们很难确定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中的影响有多重,却一定有影响。以我个人为例,当年也曾暗恋过自己的老师,也曾写过绵绵情书给老师,但老师并不为之所动,在一定程度上,她宁愿做一个被我恨的老师,也不愿给我一丝回应。现在每每想起这事,更多的是感谢老师当年的明智,没有引导我做出一些不应该的事。这位贵州的女老师与我的老师比起来就差远了。不但有过性行为,还有暗中的教唆杀人,您说这样的老师不应该被批了?
爱情固然美好,固然值得我们去追求,固然可以令人不惜用生命去维护。若是爱情中碰到伦理,碰到刑事就必须得让边,否则就是爱情错位,对于双方还是周围其他的人都没有好处
发表于 2008-12-21 2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师生恋”一个可笑的词语~~``
发表于 2008-12-22 18: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
这个话题好老的。。。。没有新意了
发表于 2009-6-5 16: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
好好的事情都是因为爱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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