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农民工58833 于 2020-3-5 16:32 编辑
2020年1月23日一早,我发现家中天然气无法使用,遂电话通知天然气公司维修人员上门查验,检查后告知表有问题,需要更换,并告知更换费用300元,由于过年在即(不交钱不给更换),没时间与之理论,当时只得掏钱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为贯彻此《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和城市建设司共同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具体解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二) (三)(四)略;(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燃气设施的解释: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管网及附属设施。 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燃气经营者要计算售出燃气量的多少、确定消费者的付费义务,就必须要使用燃气表,否则,无法完成供用气交易行为。因此,配装燃气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公用企业的先决条件,就如出租汽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卖菜要事先准备秤一样。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无论从有关法律规定,还是就商业习惯而言,燃气表都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 消费者对燃气表不具有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燃气表的直接受益者是燃气公司,没有燃气表,其追求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权利对应义务,谁是最大的受益者、谁最需要表上的数据,燃气表就应归谁所有,由谁维护、更新。而且,燃气公司还对燃气表享有支配权,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动。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保证安全、稳定、计量准确供气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综上规定和解释,本人以为,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已将此事反映到了县长信箱。今天无意间在此发现一个投诉信箱,也不知道是向什么部门,管他,发了再说,故发贴于此,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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