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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阳新] 建议阳新学习浙江经验,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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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6 17: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结合“千万工程”“美丽浙江”“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新建农居点集中安排,或者通过边角地、闲置地整治,村民自留地置换,闲置宅基地再分配等方式统筹安排宅基地,并公开、公平、有序分配。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大气、水、土壤和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农村危险房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违法建筑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电力、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管线,采用“多杆合一”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管线优先落地敷设的要求建设各类管线。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确保管线安全、整齐。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河道、水塘、水库、沟渠等水域治理和河道、道路两旁以及房前屋后的绿化、洁化,定期开展房屋外立面整治,规范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厕所、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改造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推动农村厕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明确新建农村住房的式样、体量、色彩等要求,提供符合乡村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质量提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载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传承慈孝美德,弘扬和合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农耕文化展示区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的申报和确定工作,落实保护措施,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梯田、桑基鱼塘系统等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和利用,支持开展当地戏曲、节庆、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活动,传承和发展特色乡村文化。


第三十一条 村规民约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引导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移风易俗:


(一)倡导孝老爱亲,反对薄养厚葬;


(二)倡导健康娱乐,反对赌博;


(三)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反对滥办酒席、高额彩礼和高额人情礼金;


(四)倡导卫生整洁、爱护公物、遵守秩序,杜绝随地吐痰、损毁花木、乱扔垃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


(五)倡导文明养犬。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和结对帮扶制度,鼓励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托幼照料服务。


第七章 数字乡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应用系统建设,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促进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


第八章 人才支撑


第四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和驻村工作组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督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农村基层工作。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方式和利益结合机制,引导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业创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等派驻人员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业务培训、职称评审倾斜等措施,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和改善山区和海岛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待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导乡贤回归、青年返乡和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完善农创客扶持政策,加强对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农林牧副渔技术人才、电子商务人才、文化旅游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搭建乡村振兴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利用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服务乡村振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优化对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财政资金配置,结合民生实事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支持乡村振兴。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山区县、海岛县的财政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机制,发挥森林、水等资源优势,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公益林补偿、天然商品林补助和发展生态旅游、养生养老产业等方式,增加山区县、海岛县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农民收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和品种目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抗灾和灾后救助体系,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缩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第五十二条 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


第五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统计用地指标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并逐级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配、下达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保障、用地指标需求计划编制、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理维护等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法定程序可以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出让、出租。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富帮后富、强村带弱村机制,推进千企结千村等帮扶行动,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山海协作结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合作帮扶机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的;


(三)未按规定统计、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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