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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 关于阳新夜市经营户合法权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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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0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黄石市阳新县城区木林坝路夜市场,系2003年阳新县人民政府为繁荣阳新经济,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民生工程。阳新县人民政府当年下发了200398)号文件,规划了十年发展计划。为响应县政府的号召,在县城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我们这些下岗职工陆续进入了夜市场经营,并做了不同程度较大的投入,搭设了较规范的摊棚或摊店,添置了一定规模的餐饮设备,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打拼下,阳新夜市成了阳新县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亮点工程,深受城区和过路客商的欢迎,我们这些下岗职工也看到了生活的出路。
      然而,在我们经营不到八年的时间阳新县政府有关部门却要求我们统一搬迁到房地产个体开发商在城南偏远区新兴建的夜市场经营而对我们这些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做丝毫考虑。其一,对我们原夜市建筑物的拆迁不做任何的赔偿,其二,不考虑我们迁入后能否搞活经济。我们曾先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过我们的要求,但政府有关部门一直置之不理,只一味强调我们搬迁,否则,将要采取强制措施,这无疑是要切断我们的生活出路,对此我们全体业主坚决不会答应。
      阳新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一味强调夜市业主搬迁,其公开的理由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消除对周围民居的污染,但其中还另有原因,就是个体开发商在城南偏远处开发的新夜市无业主承租,如不采取果断措施,个体开发商就得亏本,如此只得牺牲原夜市经营户的利益来确保开发商的利益。难怪政府有关部门与新夜市的个体开发商配合得如此默契。
      我们不否认,由于这么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所谓公司只管收取管理费,而对夜市疏于管理,更未对有关污染问题进行整改,或提出过任何整改的方案,原夜市确实存在一定的污染情况,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解决的途径不只是搬迁,黄石郁香巷采取城管监督,业主自治,规范管理多方共赢的模式就是成功的例子,同样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清楚环境污染。可奇怪的是黄石市成功的案例在阳新县却行不通,政府有关部门不同意我们自行整改,只要我们整体搬迁,这其中恐怕难避官商勾结之嫌?
      我们当年是经过县政府下发的文件而进入夜市经营的,我们自建的摊棚门面,虽未办理有关证件,但均系经过城管部门同意并安排的,现在一句搬迁就能解决问题吗?难道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就能任意践踏吗?我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社会呼吁,也希望阳新县政府有关部门给我们一条出路。
                                                                                    阳新城区夜市经营户 所有店主
                                                                                       2012228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1: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具体情况我本人不是很清楚,帮朋友发的,大讨论下看看,
发表于 2012-3-16 09: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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