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阳新县人民法院针对我们的申诉,给出了一份(2012)阳立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应该是最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姑且不论该法律文书案情和答复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或当事人服不服的问题,最起码不要出现一些低级的文字表述上的错误,这是非常影响阳新县人民法院形象的事情。 一处错误:“你们对本院(2012)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不服”,应该为“(2010)阳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不服”。本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是在2010年,不是2012年。 二处错误:“又查明,吴灿等五申诉人就民事部分于2010年9月20日已向阳新县人民法院兴国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为“又查明,吴灿等五申诉人就民事部分于2010年9月20日已向阳新县人民法院兴国人民法庭起诉”。我个人认为该段文字应该这样表述:“又查明,吴灿等五申诉人就民事部分于2010年9月20日已向阳新县人民法院起诉,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兴国人民法庭审理”,这样表述应更为合理。我们没有直接向兴国人民法庭起诉,我们是向县法院立案庭起诉,经县法院立案庭审查交办给兴国人民法庭审理的。 据我了解,一份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的出具过程,包括要经过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几道关加以审核,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属太不应该。作为一个多年在外务工的阳新人,虽然我目前还对阳新县人民法院就我有关的案子处理不服有怨气,但我还是热心的关心家乡的各种建设,也衷心的希望家乡的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希望阳新县人民法院的领导看到此帖加以核实,不要在今后的办案中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