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系阳新县兴国镇上街五一村(今年年初变更为桥南工业园区)居民,居住房屋均座落在阳新县五里湖公路两侧。2013年7月5日,阳新县兴国镇人民政府等七家机关部门上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在我们居住的桥南社区、五一社区广泛张贴《限期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王有贵等47户,张远家等22户在杭瑞高速连接线五里湖处违法建筑物,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责令违法抢建建筑物的当事人,于2013年7月7日自行拆除违法抢建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我们认为七家单位这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一、公告中声称当事人违法抢建,没有事实依据。 1、当事人大部分是原兴国镇上街村五一村村民,所建住宅土地均为集体土地,五里湖一千余户村民建房,均没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人管理。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颂布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他们的大多数农户已经在五里湖现在的住宅建筑了住宅,即便有少数农户目前正在建筑,也早就向桥南居委会申请过,建房过程中得到了阳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五里湖城区工作人员的认可。 2、七家单位或阳新县人民政府从来没有公示、宣传两侧的农户不能新、增建建筑物,更没说过公告中所提区域截止何年何月停建一切建筑物,所以说所说“违法抢建”系七家单位自行编织的理由,仅为采取强制措施人为制造事实依据。 二、适用中适用《公路法》第五十六、八十一条规定。且不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房屋大多先建成,而杭瑞高速连线公路扩建只是近年决定并建设。这里还须指出,按《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均没有在五里湖路段认定建筑物控制区,没有设立界桩、标桩等标志,以确定控制区,现在,七家单位以当事人违反“在公路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为由,认定当事人建筑违章,没有事实理由。而由于七家单位自已的过错与渎职,现在来“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社会公平与正义从何谈起。 三、作出行公告落款署名为七单位,以七家单位名义作出,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阳新县兴国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均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主体,没有法定职权。、 四、剥夺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违法行政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应依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的实施过程中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上,均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作出决定应明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式、途径、期限。直至今日,当事人没有见到七家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更不要说他们有什么口头和书面告知,就是到处张贴《限期拆除公告》中没有一个字的告知内容,非法剥夺了当事人应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便他们自己为所欲为,任意宰割人民群众。 此外,作出的行政作为不公正,反映人的大多数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且与公路距离较远,而同一路段中的某些新建楼房突出红线,七家单位都未对此作出要求限期拆除的行政作为。 综上,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今天,阳新县兴国镇人民政府等七家单位不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不尊重历史客观事实,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侵害人民利益。因此,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责令七家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撤销错误决定,为民做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恳请社会各位有识之士,各位贤达为吾等呼吁,以求公平正义!
陈述人电话:1589778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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