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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阳新法院李名辉为何拒绝案件当事人复印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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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21: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2014年11月28日,当事人吴远建收到阳新法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当事人吴远建阳新法院要求复印该案的庭审记录,被兴国法庭的李名辉拒绝,这是为什么?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吗?请阳新法院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2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2014年11月28日,当事人吴远建收到阳新法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当事人吴远建阳新法院要求复印该案的庭审记录,被兴国法庭的李名辉拒绝,这是为什么?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吗?请阳新法院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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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2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
2014年11月28日,当事人吴远建收到阳新法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当事人吴远建阳新法院要求复印该案的庭审记录,被兴国法庭的李名辉拒绝,这是为什么?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吗?请阳新法院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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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21: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案由:2013年10月30日,当事人司机吴远建驾驶鄂B64626中型自卸货车在阳新县双港路段与当事人陈秋华发生碰挂,随后吴远建报警打急救电话,把陈秋华送到阳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三天后,陈秋华本已好转,可以下床走路了。不料因为其自身自身患多种疾病(脑萎缩、肾功能不全、胸部有积液、肝脓肿.......),再次病倒,随后其家属要求转院到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治疗,随后又回到阳新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吴远建共计支付医药19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50000元。在阳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董警官的见证下,陈秋华的儿子汪承来表示放弃治疗,并把预存在阳新人民医院未用完的20000元医药费一并结走。2014年2月5日,陈秋华被其家属接回家,2月8日在其家中死亡。2014年3月5日,阳新县公安局做出法医鉴定,当事人陈秋华死亡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与当事人吴远建没有直接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21: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案由:2013年10月30日,当事人司机吴远建驾驶鄂B64626中型自卸货车在阳新县双港路段与当事人陈秋华发生碰挂,随后吴远建报警打急救电话,把陈秋华送到阳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三天后,陈秋华本已好转,可以下床走路了。不料因为其自身自身患多种疾病(脑萎缩、肾功能不全、胸部有积液、肝脓肿.......),再次病倒,随后其家属要求转院到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治疗,随后又回到阳新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吴远建共计支付医药19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50000元。在阳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董警官的见证下,陈秋华的儿子汪承来表示放弃治疗,并把预存在阳新人民医院未用完的20000元医药费一并结走。2014年2月5日,陈秋华被其家属接回家,2月8日在其家中死亡。2014年3月5日,阳新县公安局做出法医鉴定,当事人陈秋华死亡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与当事人吴远建没有直接关系。
发表于 2014-12-8 12: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是不是要拿回那两万
发表于 2014-12-13 21:59:07 本帖来自手机发布 | 显示全部楼层 <
不只楼主想表达什么?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08: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
http://www.hsszy.hbfy.gov.cn/Wen ... a-80fd-5b3672e489f9                        汪承来、汪承夫等与吴远建、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远建。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承来(系受害人陈秋华长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承夫(系受害人陈秋华次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承雄(系受害人陈秋华三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珍珠(系受害人陈秋华长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承青(系受害人陈秋华次女)。
一审被告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陶港镇陶港街。
法定代表人贾贤仁,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77号。
代表人谷开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解浪,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吴远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汪飞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潇、代理审判员段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汪承雄系陈秋华生前被抚养人和汪承雄已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820元退还给吴远建。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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