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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新闻] 在微信里莫乱说 微信记录也可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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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09: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新法: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并开始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就是明确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

  案例:2013年11月25日,黄伟(化名)以他和妻子付丽(化名)的名义,向好朋友郭某夫妻借了一笔钱。黄伟在借条中写明:今黄伟、付丽向郭某、林某(夫妻)借款人民币457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随后,黄伟在借条上签字并按下了手印。

  第二天,郭某的妻子林某向付丽的银行账户里电汇了457000元。

  还款的时间很快就过了,但黄伟和付丽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因种种问题,两人的婚姻到了尽头,正在办理离婚。

  一直等不到还款的郭某、林某无奈之下,依据该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借款,黄伟完全认可。

  但付丽却不同意偿还。她认为林某所汇款项为郭某与她和黄伟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并非民间借贷。

  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付丽向法院提供了微信和录音记录。在记录中,郭某多次表述承认宠物店为三个人的店,并谈及三人之间关于店铺利润的分配问题。

  此外,法院考虑到,借条系黄某一方书写,并没有付某签字确认,虽然黄某和付某系本案共同被告,但双方已处于离婚过程中。因此,法院认为郭某和林某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付丽和黄伟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释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出于对效率和成本的考虑,商事主体就合作事项的协商过程往往不再以传统的书面证据形式体现,而是更多地以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体现。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加入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月4日开始施行。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阐述:“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结合本案,作为定案依据的微信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事实上,近年来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过程中。因此在诉讼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注重搜集电子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东楚晚报)

发表于 2015-4-1 13: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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