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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新闻] 黄石公布6起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阳新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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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22: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为确保黄石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做好安全风险防控,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现公布6起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冶市某液化气站未经充装许可擅自充装气瓶活动案


  2022年1月,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完成换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大冶市某液化气站未经充装许可擅自充装气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充装的气瓶予以没收并作报废处理,同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新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9月,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液化气站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气站正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充装的气瓶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1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与黄石港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叉车专项整治中,发现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且叉车司机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2年5月,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公司改造的锅炉范围内主蒸汽管道,未进行监督检验就交付企业投入使用。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5月,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太子镇某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工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陈某某冒用企业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从事电梯维保案


  2021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梯使用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陈某某冒用企业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从事电梯维保业务。陈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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