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纺织服装企业回归承接工作,建设全省服装电商产业基地,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金支持
(一)配套发展资金。市政府统筹设立 2 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设立 2000 万元的财政担保资金,用于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广新型政银担模式,扩大担保规模,提高资金杠杆效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二)发挥平台作用。每年由市财政预算 500 万元用于支持服装电商行业协会和纺织服装产业技术研究院举办行业招商、高峰论坛、技能大赛、创意设计大赛、服装活动周、模特表演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
二、强化要素保障
(三)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纺织服装企业出台专项贷款优惠政策,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创业贴息贷款最高可达 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四)用工支持。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及企业内部员工向常 年用工 50 人以上的纺织服装企业推荐员工,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满 6 个月按 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者补贴,工作满 1 年按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者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劳动派遣形式派遣员工到纺织服装企业工作,工作满 1 年按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技能培训支持。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设服装加工培训班,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每培训结业 1 人给予培训机构1000 元补贴;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设直播带货培训班,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每培训结业 1 人给予培训机构 1200 元补贴;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对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每培训结业 1 人给予 企业 500 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失业) 个人部分给予缴纳人等额补贴,最高每人每年补贴 1600 元。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降低物流成本。对服装电商企业,按实际发货量每单 补贴 0.2 元 (不含口罩等纺织品)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开设“点对点”日发物流专线,从专线开设之日起,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经营补贴。(责任单 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做大做强
(八) 支持返乡创业。对在外参加社保或注册成立公司的天门籍返乡创业人员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整体搬迁来天或返天的,给予搬迁费用 100%补贴。(责任单位: 市人 社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九)支持品牌建设。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注册为 “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万元;对获得天门陆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20 万元;服装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销售额达 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 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我市新成立的纺织服装企业,5年内,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进规入库。对新进规、小进规纺织服装企业,每家奖励 6 万元、5 万元;对新进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业 企业,每家奖励 3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二)鼓励参展参会。对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展会的纺织服装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 2000 元/次,省外 4000 元/次,国 (境 ) 外 10000 元/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十三)鼓励做大总量。对纺织服装企业年销售收入 (包括线上线下总销售额,以电商和税务平台反馈数据为准) 首次达到5000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5 万元、8万元、15 万元;首次达到 2 亿元、5 亿元、8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50 万元。对纺织服装企业当年外贸出口额首次达到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对纺织服装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按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贴 100万元。支持建设服装供应链信息平台,给予建设方平台建设费用全额补贴, 日常运营费用 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集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