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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之声] 阳新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私自删除回复湖北省省长王国生信箱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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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7: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阳新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私自删除回复湖北省省长王国生信箱处理结果,电子查询码: 514201212141143357。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我家案件过程中没有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这种失职、渎职行为,谁来邦我管管这些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帖最后由 毛毛虫520 于 2015-6-21 12:06 编辑

5 县信访局:
今收到该局转办的信访件,现根据我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管委会信访办所掌握的基本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成海群,女,1977年出生,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胜利街人,现住阳新县城东新区上钟小区9号。
江显能,男,1978年出生,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江荣村人,现住阳新县城东新区上钟小区9号。系当事人成海群丈夫。
钟道银,男,1962年出生,湖北省阳新县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白杨村上钟小区8号。
二、所述事实
2012年7月份,阳新县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白杨村村民钟道银在其原宅基地上平整土地时,将当事人成海群,当事人江显能前院围墙推倒一角,为此,当事人成海群、江显能与钟道银发生纠纷。工业园区城 管执法大队接到当事人成海群、江显能的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予以制止,责令钟道银停工并恢复当事人成海群的前院围墙一角。在2012年8月2日,钟道银在没有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和双方还存在纠纷的情况下,继续开工,我执法人员向钟道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执停字(2012)第0889号),于2012年8月4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拆字(2012)第0657号)。此后,工业园区城 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刘辉发同志组织执法人员多次联合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白杨村村组干部对钟道银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并对其施工所用的电缆予以上锁,同时要求钟道银处理好双方纠纷和补办相关手续。
当事人成海群,当事人江显能所举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特此说明。


这个结果在神不知鬼不觉的夜晚被某位领导删除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yct013)阳新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私自删除这个处理结果:yct013)
毁灭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帖最后由 毛毛虫520 于 2015-6-21 12:20 编辑

阳新县工业园区信访办回复湖北电子政务王国生省长信箱,电子查询码: 514201212141143357 是虚构事实、谎报案情、压案不报。且分析如下:
1、被控人如果没有虚构事实、谎报案情、压案不报、以官压人,那为什么控诉人在阳新新阳网发的帖子《控诉书》 一文,被控人要求新阳网删除多次? 那是因为控诉人多次上访,涉案人员的违建违规案件正在逐步揭开,涉案人员面临被查处的担忧及利益的损失;所以要求新阳网删帖,现在还将我在新阳网用户帐号(毛毛虫520)禁言,连公民最起码的言论自由都没有了,有相片可证。

刪除函

刪除函
psbDZSVNGA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
2、被控人的执法人员分别与2012年8月2日,向钟道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建行为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执停字(2012)第0889号),又与2012年8月4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拆字(2012)第0657号) ,并对其施工所用的电缆予以上锁; 2012年9月5日,控诉人与黄石日报记者左聪、楚天都市报、阳新电视台四位记者带上摄影机,一起到钟道银违建工地现场调查取证曝光,四位记者还是亲眼看到钟道银的违建物正在施工,电缆也没有上锁,电缆是成海群于2012年12月13日上午同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才上的锁;试想电缆如果2012年8月4日已上锁,那违建物是怎么建到八层的,难到建筑材料都长了翅膀?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本帖最后由 毛毛虫520 于 2015-6-21 12:22 编辑

3、既然被控人说是2012年8月2日已将钟道银违建物停工停建,那为什么在2012年9月4日,主管城建的汪国栋县长将此事签交马辉商局长处理呢?这显系谎报案情,有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信来访处理笺可证。

汪国栋县长签处理笺.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4、被控人的执法人员分别与2012年8月2日,向钟道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建行为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执停字(2012)第0889号),又与2012年8月4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拆字(2012)第0657号 ,并对其施工所用的电缆予以上锁、停工, 工业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刘辉发同志又组织执法人员多次联合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白杨村村组干部对钟道银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了制止,那为什么又在短短的几个月内,钟道银却建成了八层一梯两户的商品楼呢?而至今还没有被拆除呢?事实上现在框架已抢建封顶。试想政府执法部门如果没有包庇纵容政府执法人员放任其违建商品楼,那么钟道银的违建物又是如何能建成的呢?政府的城管执法人员又都干什么去了?我真不知道政府的城建执法部门是如何执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
5、被控人既然认定钟道银的商品楼是违建违规,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阳工业园区拆字(2012)第0657号),那为什么在2012年12月28日,工业园区信访办回复湖北电子政务受理编号: 514201212141143357时,要求钟道银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化。试想被控人如果跟钟道银违建的商品楼没有利益关系,怎么会做出前后予盾的处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6、钟道银将控诉人房屋的墙脚护坡已掏空,强占了控诉人的地基,再紧贴控诉人住宅墙脚建成了8层一梯两户的商品楼。使控诉人住宅的墙脚的地脚梁和石头墙脚都外露了,导致了控诉人住宅的基础梁倾斜下沉,与钟道银违建物比邻的墙体上已出现了多条手指宽的裂缝,这样严重危害了控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将控诉人住宅后面窗户的采光挡死 ,都有相片可证,又如何没人去拆违处罚违建行为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7、现在,控诉人一家老小七囗人都住在这危房中,万一有个什么意外,这个责任谁担当得起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
8、县城东新区城管大队副大队长柯明,于2012年12月13日上午到钟道银违建的商品楼不但不执法,反而下车掐控诉人成海群的脖子,有录音为凭。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9、县城东新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刘辉发,在控诉人这宗违建案中,如果没有知法范法、从中谋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钟道银违建的商品楼是如何建到8层的呢?由于刘辉发在职其间到处敛财,造成城东新区大批业主闻风而动,违章抢建,到处都是违纪违法擅建的商品楼;基本上除了几个大楼盘有合法手续外,剩下的几百上干幢都是黑房。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
10、2013年1月6日上午,县城东新区石顺发表态说:“最迟于2013年1月8日上午,将钟道银的无规划违建商品楼(阳工业园区拆字(2012)第0657号)拆除;同时表态2013年1月6日下午,最迟1月7日上午找县房产相关部门给控诉人房屋做危房鉴定”。为什么违建商品楼至今未拆? 这行政处罚拆除决定到底有没有效力?房屋危房鉴定至今也没有做? 有录音为凭。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8: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11、县城东新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刘辉发2012.12.13已将电缆上锁,城管执法大队的职工家属的违建商品楼分别于2012.12.18和2013.01.12两次私自将锁打开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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