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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安局群众举报 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提升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包括: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为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
(五)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手机用户可编辑短信发送至“12110”短信报警平台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有价值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奖励,并颁发资金:
(一)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直接破获或预防特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至50万元。
第五条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及奖励,由负责受理该线索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核认定或由市公安局直接认定并颁发资金。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受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资金;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的,视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对窝藏、包庇、帮助暴力恐怖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资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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